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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制度约束及管理模式创新研究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7-15 15:17:03
缺乏对投资项目经济、社会影响的论证;二是在政府换届制度的影响下,继任者与前任领导的投资项目偏好往往存在一定差异,这导致投资领域的更替,从而使许多项目投资都缺乏连续性;三是在投资项目及预算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后,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往往越位,提出变更设计、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要求,使项目很可能变为 “三超”工程,并最终成为各方牟利的载体;四是在缺乏项目主管部门责任考核、约束的情况下,容易滋生项目业主、代建单位、甚至参与项目评估的中介机构等向主管部门进行的寻租行为。

  究其原因,从制度层面来看,是由于制度和规则的不完善,即缺乏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机制,直接原因则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有偏差的激励方向所致。有偏差的激励方向,在无硬约束的环境中,必然导致投资膨胀和重复建设,出现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分离。政府在项目投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责任约束机制,已经成为政府论证不足、投资冲动、规模膨胀的重要原因。当务之急是各级政府部门需加强对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视,并逐步探索适合转型期特征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法和管理模式。

  (三)特定的转轨目标导致的新博弈均衡

  青木昌彦在《比较制度分析》中,阐释了制度的关联与互补性,并将经济体看作是制度间相互关联的整体性安排,从而更好地解释了“一种低效的制度为什么长期存在”这一难题,为转型经济国家实现制度变迁的内在机理和有效路径提供了有益启示(注:[日]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周黎安译,上海远东出版社 2001年版,第187-270页。)。

  就我国的地方政府投资问题而言,充分反映了这个关系的存在。随着渐进式改革的进行,财政分权、分税制、事权与责任的下放、国有为主导的金融体制之间形成的制度的共时关联性,导致改革的半路上出现新的博弈均衡。这个现象的背后是渐进式改革的深层理念,即激发行政系统内部的多层次的活力,基本放松对商品市场的管制,但控制命脉经济,如金融、能源等领域和重点项目。在这种共有信念下,地方政府成为拉动经济快速增长的火车头,发挥出了干劲和智慧,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同时,也导致地方政府对金融体系的干预能力和投资主体意识。这在各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到一定程度、经济金融领域将要深入改革之际,又必然导致新的阻力。

  制度的关联结构背后是共有信念。因此,要突破现有的利益集团及其博弈均衡,就必须深入研究改革的共有信念,在新的政治经济背景下及时进行调整,下决心确立市场化的目标,结合经济全球化的过程进行大刀阔斧的深层次改革。

  二、当前我国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模式探索

  (一)基础管理模式创新

  1、切实、不动摇地加强法治建设,将地方政府置于有效的法律监督和保护之下。法治建设是立国的基石,我国建设法治的信心不会改变。然而,每每在短期利益面前有所动摇。比如为稳定动用行政力量干预,而不是充实法治建设;为政绩和效益以政府干预法人独立的经营权,等等。因此,要深刻认识到培育法治基础是要承受一定的风险,作出长期不懈的努力的。这是推动地方政府投资行为规范化的根本保障。

  2、落实科学发展观,改进对地方政府的指标考核体系。科学发展观对我国政府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改进对地方政府的考核方式,推行量化的指标考核体系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步骤。如何避免地方政府官员的短视效应,促使政府投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长期的可持续开展,并将绿色考核、民本考核、执行力考核等理念落实到位,是一个新的课题。

  3、在政府层面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目前,在我国地方政府层面,需要探索在开展投资项目过程中建立有效的跨部门协调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以解决当前存在的“地方保护”、“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各负其责”又“不知谁最后负责”等相关问题。建议:一是确立某一部门(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投资项目的协调主体,统筹各相关部门制定投资计划、进行项目论证、进行建设和投资规模核定、办理资金拨付等;二是进一步明确部门之间在投资项目审批方面的分工,以避免相互之间的牵制现象,并提高效率;三是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如通过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以促进部门间的协调、信息沟通;四是按照“权责对应”、“合理共享”的原则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信息共享系统,将有关投资项目的信息在不同部门之间进行共享,以提高决策和管理效率,并有助于量化管理的推进。但是,在信息共享的过程中也要避免项目信息的泄密,特别是一些关键的核心信息,应当加强浏览权限的设定。

  (二)具体管理模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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