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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在水利工程中的应用研究
作者:胡其昌 … 来源:中国论文联盟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3-10-14 12:42:51
学者认为政府在BOT项目上的担保不合法。在老虎潭水库中存在政府限时支付原水费的承诺协议,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值得商讨。

  4.3.2 限制竞争保证

  水利经营企业的收益主要取决于供水价格和用水户的用水量。为保证项目建成供水后,承包商有稳定的收入,政府承诺特许权期限内不在项目附近兴建任何竞争性水利设施,并保证供水价格不致太低,使BOT水利经营企业保持较高的回收率,以避免过度竞争引起BOT投资者经营收益的下降,这是国际BOT方式的一种习惯做法。实际上,政府只保证“不过度竞争”才是必要的,因为过度竞争会导致资源的严重浪费。在老虎潭水库特许经营协议中未作出明确说明,这可能会对今后运营产生一定影响。

  4.3.3 购买保证

  由于投资方在BOT项目中承受了最大的风险,他们往往要求政府保证最低的投资回报,否则,他们在选择投资方案时会非常犹豫。这就是造成老虎潭水库招标时为什么最后只有一家公司来进行投标的重要原因。为了减少投资方的风险,在投资水利工程项目时,政府会被要求提供一定数量的水购买协议,以保证日后该项目的市场需求。如老虎潭水库中要求政府保证基本水量。由于我国的水价目前还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虽然正在逐步开始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但由于实际消费能力普遍不高,所以我国政府部门应该要求保留确定服务收费水平的权利,而项目公司会要求政府做出保证,在用水量低于最低保证用水量时,政府应给予一定补偿。当然这种保证是间接地,并限于对市场和价格的保证,而不包括对工程超期、超支等商业风险的保证。更不能保证固定投资回报率,那么BOT项目就变成了事实上的贷款项目,而这种贷款利率是较高的。这不但会使外商失去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积极性,也会使政府承担了不应承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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