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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承包工程项目标前谈判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博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29 14:29:48  文章录入:ArticleInput  责任编辑:ArticleInput

足和超过最低标准的投标人应受到同等对待 , 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标准而带给业主的额外利益在评标时不应考虑 , 因此合同仍应授予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

  与此类似的例子还有被视为开创我国国际竞争性招标及监理制度先河的鲁布格水电站。当时参与竞标的外国公司也曾争相向中方业主承诺额外的优惠条件 , 诸如工程完工后免费赠送下场设备 , 免费培训人员甚至提供银行信贷等。由于这些条件超出了招标文件的要求范围 , 因此在评标过程中均未被考虑。

  在评标时不予考虑的优惠条件 , 在标前谈判时是否要考虑呢 ? 可以认为 , 在实践中 , 不排除业主在不影响按正常程序选择承包商的情况下顺水推舟 , 接受投标人承诺的优惠条件 , 并将其纳入合同 , 从而演变为承包商的一种额外合同义务的做法。只要此类做法不违背招标文件确定的基本原则 , 对合同当事方的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 银行方面一般会予以默许。

  案例五 : 东非某国干道公路项目招标 , 来自 B 国的某公司为使自己的投标更具竞争力 , 在投标书中声明 : 一旦中标 , 将免费修补该国首都城市道路上的坑洞。开标后 , 尽管该公司标价最低且在评标后仍为最低。但在标前谈判时 , 业主仍要求该公司确认投标时所承诺的额外优惠条件 , 并以书面形式写进“合同补充协议”。

  由于国际承包工程 ( 尤其是复杂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 的标前谈判可能涉及合同、法律、商务、技术、国际金融及贸易等方方面面的内容 , 因此要求谈判者应具备相关的业务知识 , 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心理素质及灵活的应变能力 , 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 , 不可因夺标心切而轻易在重大问题上做出让步或承诺 , 避免或减少因合同“先天不足”导致承包商利益受损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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