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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中标"对于市场环境及市场主体的要求
作者:宋超明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4/17 14:42:13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法规、规范和合同来履行自己的职责。推行“最低价中标”后,对中介机构,尤其是造价咨询及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素质、管理和责任心提出了更高要求。相关的工程师必须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但政府对其监管常常落不到实处,行业协会由于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其的管理也基本缺乏实质性的作用。故仍旧应健全相应的行业协会,使之能完全协助政府担负起对监理、咨询机构的管理。让监管落到实际。只有这样,良好的质量与权责意识才会在主体各方中逐步形成。 

  三、结束语 
    
  从以上分析,目前我国实施“最低价中标”还存在许多问题,问题的解决还得依靠政府与建筑业的通力合作(尤其是加强各行业协会的作用)。但我们也必须看到,“最低价中标”法本身的先进性是不应被抹杀的。从市场发展的角度看,它应成为我国建设工程交易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目标之一。虽然目前,我国全面推行“最低价中标”的条件还不够完善,但各试点地区整体看来是优大于弊,且“最低价中标”的试点推行也在过来促使我们对自身市场制度、市场主体的完善与健全做进一步的努力。随着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最低价中标”的全面推广也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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