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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质量问题的处理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9-27 17:12:26

  质量问题处理的目的是消除缺陷或隐患,以保证建筑物安全正常使用,满足建筑物各项功能要求,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一、质量问题处理的应急措施

  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具有可变性,往往随时间、环境、施工情况等而发展变化,有的细微裂缝,可能逐步发展成构件断裂;有的局部沉降、变形,可能致使房屋倒塌。为此,在处理质量问题前,应及时对问题的性质进行分析,作出判断,对那些随着时间、温度、湿度、荷载条件变化的变形、裂缝要认真观测记录,寻找变化规律及可能产生的恶果;对那些表面的质量问题,要进一步查明问题的性质是否会转化;对那些可能发展成为构件断裂、房屋倒塌的恶性事故,更要及时采取应急补救措施。

  在拟定应急措施时,一般应注意以下事项:

  (1)对危险性较大的质量事故,首先应予以封闭或设立警戒区,只有在确认不可能倒塌或选行可靠支护后,方准许进入现场处理,以免人员的伤亡。

  (2)对需要进行部分拆除的事故,应充分考虑事故对相邻区域结构的影响,以免事故进一步扩大,且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拆除方案,要严防对原有事故的处理引发新的事故,如托梁换柱,稍有疏忽将会引起整幢房屋的倒塌。

  (3)凡涉及结构安全的,都应对处理阶段的结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进行验算,提出可靠的防护措施,并在处理中严密监视结构的稳定性。

  (4)在不卸荷条件下进行结构加固时,要注意加固方法和施工荷载对结构承载力的影响。

  (5)要充分考虑对事故处理中所产生的附加内力对结构的作用,以及由此引起的不安全因素。

  二、质量问题处理的基本要求

  对质量问题处理的基本要求是;

  (1)处理应达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生产、使用要求,施工方便,经济合理的目的。

  (2)重视消除事故的原因。这不仅是一种处理方向,也是防止事故重演的重要措施,如地基由于浸水沉降引起的质量问题,则应消除浸入的原因,制定防治浸水的措施。

  (3)注意综合治理。既要防止原有事故的处理引发新的事故1又要注意处理方法的综合应用,如结构承载能力不足时,则可采取结构补强、卸荷,增设支撑、改变结构方案等方法的综合应用。

  (4)正确确定处理范围。除了直接处理事故发生的部位外,还应检查事故对相邻区域及整个结构的影响,以正确确定处理范围。例如,板的承载能力不足进行加固时,往往形成从板、梁、柱到基础均可能要予以加固。

  (5)正确选择处理时间和方法。发现质量问题后,一般均应及时分析处理;但并非所有质量问题的处理都是越早越好,如裂缝、沉降,变形尚未稳定就匆忙处理,往往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常会进行重复处理。处理方法的选择,应根据质量问题的特点,综合考虑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施工方便等因素,经分析比较,择优选定。

  (6)加强事故处理的检查验收工作。从施工准备到竣工,均应根据有关规范的规定和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7)认真复查事故的实际情况。在事故处理中若发现事故情况与调查报告中所述的内容差异较大时,应停止施工,待查清问题的实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再继续施工。

  (8)确保事故处理期的安全。事故现场中不安全因素较多,应事先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并严格检查、执行。

  三、质量问题处理的资料

  一般质量问题的处理,必须具备以下资料:

  (1)与事故有关的施工图;

  (2)与施工有关的资料,如建筑材料试验报告、施工记录、试块强度试验报告等;

  (3)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包括:

  1)事故情况:出现事故时间、地点;事故的描述;事故观测记录;事故发展变化规律;事故是否已经稳定等。

  2)事故性质:应区分属于结构性问题还是一般性缺陷;是表面性的还是实质性的;是否需要及时处理;是否需要采取防护性措施。

  3)事故原因:应阐明所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如结构裂缝,是因地基不均匀沉降,还是温度变形;是因施工振动,还是由于结构本身承载能力不足所造成。

  4)事故评估:阐明事故对建筑功能、使用要求、结构受力性能及施工安全有何影响,并应附有实测、验算数据和试验资料。

  5)事故涉及人员及主要责任者的情况。

  (4)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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