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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若干思考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6-26 20:26:09

  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国务院文件已经明确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必选的管理方式,也是现代建设投资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结合事业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对实行法人责任制的有关问题以及在事业建设中的应用问题做些探讨,是十分必要的。

  一、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

  长期以来,我国依照前苏联模式,对包括基本建设在内的各个领域全面实行一统化的计划管理体制,建设管理的各个要素完整的从属于行政计划体系的范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启动,建设投资格局及其管理内容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投资领域,由以前完全国家投资的单一方式,转变为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复合方式;在经济关系方面,建设过程由原国资、国建、国管、国有、国营的单,纯行政关系,大部份转变为业主化、市场化的纯粹的经济契约关系;在项目管理方面,由于基本建设过程的各个经济要素不再单纯接受行政指令的影响,转为更多接受市场的调节,使建设项目管理非但不可能游离于市场经济之外,反而在两种经济体制转轨期间表现出其特有的复杂性;在社会环境方面,建设项目管理既处于全社会逐渐市场化、法制化、信息化总的发展趋势之中,又面临着市场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以及消极腐败的负面影响等问题。以上四个方面的变化,加上国外投资者、承包商逐步参与我国的项目建设,促使我国必须加紧对国家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益与建设管理责任问题进行研究,改革传统的建设项目管理方式,建立新的投资责任约束机制,使之尽快与国际通用管理方式接轨。

  正是在这种环境下,国家计委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体制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于1996年下发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确定国有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使我国的建设投资管理机制开始进人现代投资责任约束机制的轨道。

  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目的在于建立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项目法人的职责、权益和义务,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项目法人的实质是:在建设项目全过程,全面承担建设投资运作、建设实施职能和责任,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建设项目管理经营者。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据《公司法》规定了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规定了项目法人的设立时限、设立程序和设立条件,具体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投资者应组成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并做为审批可研报告的条件之一;可研报告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资本金同时到位。其中国家重点工程的法人章程要报国家计委备案。

  法人责任制要求建立明确的法人组织形式,即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执行机构。需要说明的是,董事会与总经理具有不同的职责权利:董事会的八项职责主要是筹措资金、审报初步设计、概算与年度投资计划,研究处理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聘任或解聘项目总经理。项目总经理共有十四项职责,包括组织设计、监理、施工、采购的招标,编制及实施年度计划,组织工程建设实施,控制质量、工期、投资,按照授权处理重大事件,组织培训与项目后评价,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

  项目法人责任制对项目法人代表及项目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做了明确的规定,要求任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政策水平、学历、管理经验和管理能力,主要经理人员要经过培训;同时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项目法人的领导职务。在项目法人领导成员的考核奖惩方面,部份采用了国际通用作法,即明确规定当领导成员业绩考核不合格或因领导人责任致使项目出现重大问题后,责任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国有投资项目的高级管理职务。但在目前国内尚未形成经理市场以前,实际执行中缺少必要的操作手法和外部条件。

  三、事业工程建设借鉴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必要性

  事业性建设在我国是个内容广泛的概念,接近于西方国家“公益性建设”与“准公益性建设”的内涵。这一类建设项目,在投资方式上,目前除少部份通过贷款、发行股票筹资外,多数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投资建设:在建设目的上,多为非经营性的公益事业项目;在宏观实现方式上,仍通过国家、部门计划安排投资。

  公益性项目由于其投资来源及建设目的固有的单一性,其内在规律反映在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即使在西方老牌市场经济国家也不同程度的存在,如“搭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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